河北省办公厅(河北省办公厅在职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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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1]第16号)

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已经省政府讨论通过,现将第二批废止文件目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钮茂生

2001年11月1日

第二批废止文件目录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局《关于省管大中型水利工程防汛、安修采取划分定点用工办法的请示》 (冀政[1980]10号 1980年2月25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邮电管理局关于执行邮政编码制度的几点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0]72号 1980年6月6日) (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有条件的事业单位逐步实行企业经营的通知 (冀政[1980]79号 1980年6月18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河北省发展城镇集体商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冀政[1980]130号 1980年8月30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民办教师生活待遇的通知 (冀政[1980]139号 1980年9月8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冶金工业局关于改变省属冶金企业、事业单位干部、劳动管理的请示报告 (冀政[1980]143号 1980年9月22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增加非农业人口的通知 (冀政[1980]175号 1980年10月30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河北省冶金工业总公司管理条例(试行)》的通知 (冀政[1980]184号 1980年11月17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原盐自销,打击偷税漏税走私贩运活动的通知 (冀政[1980]202号 1980年12月10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关于我省派代表团(组)出国的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1]46号 1981年3月16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好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经营工作的通知 (冀政[1981]47号 1981年3月17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组织城镇待业青年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的试行规定 (冀政[1981]53号 1981年3月27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成套局关于围绕国民经济调整加强设备成套工作的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1]89号 1981年5月15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保险事业的通知 (冀政[1981]141号 1981年7月11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政[1981]146号 1981年7月23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宽城县政府关于潘家口水库流域综合治理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1]161号 1981年8月11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出版局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年画、年历、挂历印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1]163号 1981年8月16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委关于集体商业服务业网点发展情况及今后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1]210号 1981年10月17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河北省度量衡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冀政[1981]235号 1981年11月21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纤检工作中问题及意见的报告 (冀政办[1981]46号 1981年6月17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关于解决邯郸地区一些社队乱开小煤窑问题的报告 (冀政办[1981]63号 1981年8月26日) (被新规定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选拔录用税务干部工作的通知 (冀政[1982]16号 1982年1月29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核定企业发放奖金限额和控制计件超额工资的通知 (冀政[1982]80号 1982年4月17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商业二级站干部仍归所在地市管理的通知 (冀政[1982]83号 1982年4月22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发《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 (冀政[1982]113号 1982年6月2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劳动局《关于我省劳动就业和劳动管理工作情况和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2]174号 1982年8月21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疏通城乡商品流通渠道扩大工业品下乡的决定 (冀政[1982]177号 1982年8月23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人考核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逐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工人素质,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部颁发的《工人考核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第三条 工人考核工作应从实际出发,统筹安排,严格标准,保证质量。第四条 全省实行工人考核制度。用工单位应将工人考核的成绩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工人使用和确定工资待遇的依据。第二章 考核种类、内容、方法第五条 工人考核分为录用考核、定级考核、上岗转岗考核、本等级考核、升级考核和技师(含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用工单位从社会招收录用新工人,包括录用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以及培训中心的毕(结)业生,应进行录用考核。

学徒工(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试用、见习期满,应进行定级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可延期6个月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可解除劳动合同或调换其他工作;学徒、试用、见习期间成绩优异、表现突出的,可提前进行定级考核,但提前的时间不得超过规定学徒、试用、见习期限的三分之一。

工人改变工种,调换新的岗位,操作新的先进设备时,应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在精密稀有设备上工作或从事特种作业的工人,离开工作岗位一年以上又重新回到原岗位的,应进行上岗转岗考核,并按考核成绩重新确定技术等级。

工人考核执行初级、中级、高级三个技术等级标准。用工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或工作需要,对本单位工人定期进行本等级的技术业务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允许在一年内补考。

工人经本等级考核合格的,方可申请参加升级考核。升级考核按照初级、中级、高级的顺序逐级进行。

优秀的高级技术工人,可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申请参加技师任职资格考评。取得技师资格的工人,由用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单位实际需要,确定聘用和待遇。第六条 工人考核的内容应包括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三个方面。

思想政治表现应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职业道德和劳动态度。

生产工作成绩应包括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解决生产、工作中技术业务问题的成果,传授技术、经验的成绩和安全生产情况。

技术业务水平应包括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第七条 思想政治表现的考核,应在车间、班组加强日常管理的基础上,采取现实表现考察与政治理论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八条 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应在车间、班组加强日常管理的基础上,明确考核项目和标准,采取定量为主、定性为辅的方式进行。第九条 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应按照《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或《岗位规范》,分技术业务理论(应知)和实际操作技能(应会),以实际操作技能为主,采取笔试和选择典型工件实际操作的方式进行;群体作业,数字、仪表控制化程度较高或难以选择典型工件进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的工种岗位,可模拟生产操作流程或生产作业项目,采取口试、笔试、答辨的方式结合进行。

特种作业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考核,按照国家颁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三项考核均合格的,为考核合格。第三章 考核组织与管理第十一条 全省工人考核工作由省劳动厅综合管理,并负责制定有关办法,指导协调工人考核工作。

各市、地劳动行政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综合管理本市、地的工人考核工作。第十二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根据考核工作需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等成立工人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工人考核工作。

工人考核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第十三条 各级工人考核委员会可按行业或工种专业,在用工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设立若干专业考核机构,具体负责工人技术业务和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核认定。

专业考核机构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技术人员、技师、高级技术工人组成。专业考核机构成员实行资格认可制和聘任制,任期两年,可连聘连任。第十四条 省专业考核机构应在省工人考核委员会指导下,负责全省的特殊工种高级工考核,技师任职资格审核,高级技师考评和省直企业工人的考核。

市(地)、县(市、区)工人考核委员会及其专业考核机构负责辖区内除上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考核,其具体职责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河北省政府办公厅领导是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机关行政编制171名(含省长、副省长及秘书编制17名,离退休服务工作人员编制9名)。其中,省政府秘书长1名、常务副秘书长1名(根据干部条件可配正厅级干部)、副秘书长7名(不含兼职);督查室主任1名(副厅级)、督查专员2名(副厅级),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政府值班室)主任由省政府办公厅1名副厅级干部兼任;处级领导职数51名(含省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1名、省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1名、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1名、省政府督查室副主任3名、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兼任值班室常务副主任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处领导职数3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22名。 另列不驻会的省政协常委编制2名,待退休后编制自动撤销;另列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省级领导及其秘书和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省级领导秘书编制9名(根据人员变化情况随时调整)。 尹亚力,曾任河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2005年4月任河北省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

河北省委办公厅地址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河北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街10号

石家庄市维明南大街46号是河北省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的地址!

办公厅属于什么机关

办公厅是党政机关设立的负责协助机关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并主管文秘和机关行政管理事务的综合职能部门。办公厅在其所属党政机关的领导下依职责行事,并办理机关及其领导交办的事项。

省部级单位的办公厅为正厅级单位,如中共北京市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河北省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公厅、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厅等;

副省级地区办公厅为副厅级单位;

部分省会城市甚至普通地级市也将办公室“升级”为办公厅,如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等。普通地级市政府的办公厅为县处级单位。

注意:

中共中央办公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为正部级单位,中央军委办公厅为副大军区级单位。

其中,中办、军办负责人(最高领导)为办公厅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全国政协办公厅负责人(最高领导)为秘书长,主任和秘书长均为正部级。(若兼任政治局委员或国务委员等副国级职务则按职务最高级定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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